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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6 09:10:48 | 浏览次数: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就业规〔2021〕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 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产 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认定、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 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十四五”期间,按照“就业导向、聚焦重点、共建 共享、示范引领”的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聚焦 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聚焦增加短期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 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构建高质量现代化 经济体系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和实现高质量发 展夯基助力。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项目级别,通过新建、改扩建相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容 提质。

立足推进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任务落实,积极支持战略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重大项目,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 共实训基地。

在劳动力输入规模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级市,建设服务 当地产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在主导产业突出、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建设为当地 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应当以实用、安全和统筹资源为导向。公共实训基地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教研室、仓库、信息 化设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面积要满足培训要求。公共实训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工种设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 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

第七条 对东部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红线外市政工程,下同)的40%,对中部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对西部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对东北地区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

对每个公共实训基地中央支持资金设定上限。其中,省级公共 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9000 万元,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6000 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2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鼓励地方加大投资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批下达,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各地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之前,应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 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 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土地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监管方案 应包括项目责任人和监管措施。运营方案应包括师资来源、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培训课程、培训考核方式等。

申请中央投资支持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建设资金、具备按时开工条件等,项目业主单位应是独立法人。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把关并出具承诺函。

第十条 各地应做好项目储备,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并完成相关审批,不进入项目库、不纳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能造成地 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对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同 时,须按相关要求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形成电子数据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项目代码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上的项目信 息是否一致;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资 金支持;

(四)项目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五)项目是否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六)项目是否已经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 能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 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会 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已申请其他中央 预算内资金等;

(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四)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 案和相关情况出具的承诺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结合服务国家战略,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等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资金配 套能力、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供需实际、劳动力流动情况以及职业 技能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 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并按时投入使用。项 目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 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时组织开展项 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按照责任 到人的原则,建立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监管 责任人,完善监管措施。各相关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项目情 况,及时补充更新项目信息。各地历年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将作 为安排下一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 况进行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在线 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 管力度,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和按时完工。通过督促自查、实地调研 抽查、网上监测、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实现项目监管的全覆盖,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项目单 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 资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八)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九)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7年发布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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